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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

2026-11-18起实施。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正文列有7A103、9A012、9A112、9A901及软件、技术编码;部分情形可登记填报。公告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本站未据此新增目录索引行。本页不构成法律意见

两用物项
公布日期
制定/发布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施行日期
最后核验

公告正文、附件与官方发布页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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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日期
2026-10-19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原文

站内快照 4267 字符(正文与签署行;无单独附件文件)。正文和附件均可按关键词查找。

公告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7A103.b. 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42010.10)。

(二)7E103 用于7A103项所管制物项有关技术:

a.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7A103.a项所管制物项的云台稳定技术;

b.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7A103.b项所管制物项的任务载荷技术。

(三)9A012.a.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1.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3h,以及在大于等于46.3 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2.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h。

技术说明:

1.“操作人员”是指负责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专业人员,通过地面控制站对飞行器进行遥控或编程,以确保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2.“续航时间”指换算到国际标准大气环境条件(ISO2533:1975)下海平面零风状态的持续飞行时间;

3.“自然视距”是指在没有任何人为干扰和大气污染的理想条件下,地球表面上观察者能够清晰看到物体的最大距离。视距是指在地球表面上,由于地球曲率的限制,观察者能够清晰看到物体的最大距离。在实际应用中,通常考虑大气条件对视距的影响。

(四)9A012.b. 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发动机:

1.专门设计用于在15420 m(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071010.10、84071020.10);

2.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 kW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3.推力大于等于400 N的涡轮喷气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

(五)9A012.e. 专门设计用于9A012.a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机载无线电通信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大于等于30 dBmW(dB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技术说明:

1.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是指实际发射系统在给定方向上的辐射功率,以理想各向同性天线产生相同功率密度时所需的发射功率表示。

2. “dBmW(dBm)”是以1 mW为参考功率的对数功率单位,用于表示信号的绝对功率水平。

(六)9A112 非9A012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a.“射/航程”大于等于300 km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b.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1.包含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2.经设计能够配备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操作员从“自然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1.包含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2.经设计能够配备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说明:9A112项不管制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

(七)9A901 “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部件:

a.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用于配备搭载“无人驾驶航空器”螺旋桨的无刷电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

1.额定电压大于等于48 V;

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 kW;

3.额定功率密度大于等于3 kW/kg;

4.额定转速小于等于3000 rpm。

b.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用于搭配9A901.a项所管制物项的电子调速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44099.70、90328990.95):

1.额定电压大于等于48 V;

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 kW。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制成,可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桨叶(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71000.10):

1.定距桨桨叶结构过旋转中心,桨叶旋转中心至桨尖的长度大于等于762 mm;

2.定距桨桨叶结构不过旋转中心,桨根端面至桨尖的长度大于等于648 mm;

3.桨根部分具有变距功能。

说明:9A901.c.3项“变距功能”是指桨根端面具有变距销,或桨根部分具有连接变距摇臂的孔洞等可实现变距功能的结构。

(八)9D901 为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而专门设计的软件。

(九)9E901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的以下技术:

a.飞行控制技术,包括单机控制技术、集群控制技术等;

b.自主导航技术,包括惯性导航技术、地景匹配导航技术、抗干扰卫星导航技术等;

c.感知避让技术;

d.整机系统设计技术。

(十)9E902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b、9A012.c、9A012.d、9A012.e、9A9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十一)9E903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极地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a.在船载移动平台或冰面起降;

b.最大起飞风速大于等于6级;

c.最低工作温度小于等于-30℃;

d.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6 h;

e.载荷搭载能力大于等于10 kg。

(十二)9E904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面向弱通信环境的复杂陆域无人平台人机混合操控技术:

a.图像语义压缩率大于等于75%;

b.单帧图像重建延迟小于等于150 ms;

c.端侧任务链正确解析率大于等于70%;

d.自然语言交互响应时延小于等于1 s;

e.未知环境任务执行成功率大于等于95%。

(十三)0E903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0A903项所管制物项的反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等。

二、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属于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不属于本公告所列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属于本公告所列情况,但其他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对上述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四、出口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适用的许可便利措施:

(一)对于9A012.a.1项所管制物项的出口,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二)对于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用于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办的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进境,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三)出口经营者登记填报的商品编号、监管方式、数量、最终用户等信息应与向海关申报信息一致。

(四)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出口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五)对于违规出口、违规转卖转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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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边界 · 官方证据 · 决策留痕

这份清单用于把“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正道 AI 法规库”转化为可以复核的合规判断,页面标识为 /regulations/announcement-2026-49/;它不替代官方完整原文,也不替代针对具体事项的专业意见。

  1. 界定本次任务

    针对“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正道 AI 法规库”(页面标识:/regulations/announcement-2026-49/),写明需要作出的决定; 指定业务责任人; 指定合规复核人; 记录完成期限; 区分进口或出口; 说明货物或技术; 说明交易阶段; 列出待补事实; 列出必需证据; 标注可接受假设; 标注不可接受假设; 确定停止条件; 确定升级条件; 保存任务版本; 记录开始日期。

  2. 识别全部主体

    核对“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正道 AI 法规库”时,核对法定名称; 核对历史名称; 核对常用别名; 核对统一标识; 核对注册地点; 核对实际经营地; 识别直接股东; 识别最终受益人; 识别实际控制人; 识别采购方; 识别收货方; 识别最终用户; 识别中间商; 识别承运人; 识别付款银行。

  3. 描述产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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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分别核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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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还原交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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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核验最终用途

    围绕页面 /regulations/announcement-2026-49/ 所对应的具体事项,取得用途说明; 核对实际场景; 核对生产流程; 核对集成对象; 核对安装地点; 核对使用期限; 核对敏感行业; 核对军事关联; 核对核相关用途; 核对导弹相关用途; 核对化生用途; 核对监控用途; 识别用途模糊; 识别用途变化; 要求补充证据。

  7. 核验最终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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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阅读完整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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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确认时间版本

    围绕页面 /regulations/announcement-2026-49/ 所对应的具体事项,确认交易日期; 确认生效日期; 确认废止日期; 确认过渡安排; 使用现行版本; 保留历史版本; 核对后续公告; 核对临时措施; 核对目的地措施; 核对名单更新; 核对许可变化; 核对税率变化; 记录核验日期; 设置失效日期; 避免引用旧结论。

  10. 审查例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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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处理矛盾信号

    核对“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正道 AI 法规库”时,名称不一致时暂停; 地址不一致时暂停; 编码不一致时暂停; 数量异常时暂停; 价格异常时暂停; 路线异常时暂停; 付款异常时暂停; 用途模糊时暂停; 拒绝说明时暂停; 文件缺失时暂停; 信息突变时暂停; 媒体风险时复核; 名单近似时复核; 要求独立证据; 不得自行补齐事实。

  12. 升级未决问题

    围绕页面 /regulations/announcement-2026-49/ 所对应的具体事项,分类不清时升级; 所有权不清时升级; 控制关系不清时升级; 最终用途不清时升级; 最终用户不清时升级; 目的地风险时升级; 许可范围不清时升级; 例外适用不清时升级; 官方来源冲突时升级; 重大金额时升级; 敏感行业时升级; 高风险路线时升级; 指定审批层级; 记录升级结论; 禁止带病放行。

  13. 建立证据留痕

    针对“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正道 AI 法规库”(页面标识:/regulations/announcement-2026-49/),保存官方链接; 保存下载文件; 保存文件哈希; 保存页面截图; 保存检索关键词; 保存检索日期; 保存命中结果; 保存未命中结果; 保存主体资料; 保存产品资料; 保存用途说明; 保存许可文件; 保存复核意见; 保存审批记录; 保存结论理由。

  14. 安排持续复查

    核对“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正道 AI 法规库”时,设置复查日期; 监控主体变化; 监控所有权变化; 监控名单变化; 监控目的地变化; 监控路线变化; 监控产品变化; 监控参数变化; 监控用途变化; 监控用户变化; 监控法规变化; 监控许可到期; 重查未完交易; 关闭已完任务; 记录改进事项。